一、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哪些?
(一)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於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採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二)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爲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如何解除取保候審?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託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