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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換押手續費需要支付嗎?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24W

一、異地換押手續費需要支付嗎?

異地換押手續費需要支付嗎?

異地換押手續費不需要支付,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

二、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三、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爲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審查若是需要,公安機關的相關職員,可以拿着換押證將犯罪嫌疑人換一個地方關押,在換押時,並不需要支付換押費。對於任何沒有換押證的換押請求,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機關,不得受理換押的請求,否則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