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
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管制刑和拘役刑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不同。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進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
2、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刑罰對象不同。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而管制適用於罪行性質輕、危害小、行爲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
4、執行不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一是探親;二是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而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