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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批捕後家裏一直沒收到通知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75W

犯人批捕後家裏一直沒收到通知

一、犯人批捕後家裏一直沒收到通知

1、可以到辦案機關問問,是否已經逮捕,還是刑事拘留。

2、收到逮捕通知書怎麼辦

收到逮捕通知書,就主動配合就好了,不能反抗,即使無罪也不能,進去再申訴。

逮捕,是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已生效的刑罰方式之一。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執行逮捕後24小時內,將逮捕的相關情況通知被逮捕人家屬。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二、一直沒收到批捕通知書正常嗎?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正常關於批捕的流程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進行申請,之後檢察院會在一個星期之內做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如果是那種重大的嫌疑的分子或者是流竄作案並且抓捕難度比較大的那麼會在提請批捕之後延長三十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逮捕之後的偵查的期限是不能超過兩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