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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怎麼問檢察院有沒有批捕?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26W

家屬怎麼問檢察院有沒有批捕?

家屬怎麼問檢察院有沒有批捕?

一般情況下,公安/檢察院自偵部門上報檢察院後,檢察院7日內批捕。“案件到檢察院9天”是指什麼,因爲還有一種可能是檢察院實施的拘留,而現在還沒有報捕的情況.即使是按一般情況下應該是7天就批而現在檢察院還沒動靜,訴訟拖延在我國很常見,也很無奈根據刑訴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可知,如果檢察院一旦作出批或不批的決定的話,公安會知道,檢察院自己也知道,所以你去諮詢這兩個地方就可以知道。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25條“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逮捕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逮捕通知書中註明原因。”所以你在家等着也可以。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搜索,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除了一些嫌疑人可能逃脫的特殊情況之外,法院在批准批捕之後,公安機關都會立即通知嫌疑人的家屬以及工作單位。所以家屬在家等待通知即可。一般通知的時間都會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一些特殊的批捕情況,例如嫌犯逃竄的情況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