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案批捕的概率有多大?
1、公訴案件的批捕不能用概率大小來形容,是否逮捕是由檢察院根據證據是否充分而決定的,如果檢察院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會不予逮捕,但不予逮捕並非意味着無罪。當公安機關認爲有罪,而檢察院認爲無罪時,檢察院會出具不予逮捕決定書,公安機關接到此文書後會對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一年)重新偵察到充足證據後,依然會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或直接起訴。
2、如果檢察院認爲證據不足,公安機關會在收到不予逮捕決定書後24小時之內對嫌疑人取保候審。
當檢察院出具不予逮捕決定後,公安機關不會盲目撤消案件,99%的情況是辦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爲一個月,也就是說,如果證據不足,你朋友最長一個月內會被取保候審。在37天之內被檢察院批捕了就要關押幾個月等法院判刑,判刑以後送到監獄服刑。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一部分人對我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理解是比較簡單偏激的,總覺得司法部門對待公訴案件就會依法秉公辦理,對自訴案件的懲處力度就沒有公訴案件大。其實我國從來就沒有把公訴和自訴的批捕條件進行區分,符合批捕就批捕,和概率大小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