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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兩高一部換押制度?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6.69K

一、什麼是兩高一部換押制度?

什麼是兩高一部換押制度?

(一)換押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辦理換押手續: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範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辦案機關應當將變更後的羈押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長拘留時間的;

2、依法延長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的;

3、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計算羈押期限以及從查清其身份之日起開始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

7、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審理以及恢復審理的;

8、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爲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的;

9、羈押期限改變的其他情形。

二、換押和通知程序

(一)換押程序

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

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覈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高級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程序

對於辦案機關未改變,但是羈押期限發生變化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原法定羈押期限屆滿前,填寫《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其中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計算羈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鑑定停止計算羈押期限,以及恢復計算羈押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在該情形出現或者消失後3日內,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

(三)送達方式

《換押證》和《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一般應當直接送達。不能直接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或者傳真送達。郵寄途中時間不計入移送機關或者接收機關辦案期限,接收機關簽收郵件時間爲收案時間;傳真送達的,應當隨後將原件及時送達。

三、《提訊提解證》的辦理和使用

辦案機關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羈押時,應當在《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上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看守所在辦案機關的《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換押後,看守所憑接收機關的《換押證》在其《提訊提解證》上加蓋提訊專用章,註明法定羈押起止時間。

對羈押期限變更的,不需要重新辦理《提訊提解證》,但需在《提訊提解證》上註明新的法定羈押起止時間和變更原因,所標註內容應當與《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中內容一致。

對死刑複覈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憑第二審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的《提訊提解證》對被告人進行現場提訊或者遠程視頻提訊。其中進行現場提訊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出具有效工作證明。

對超過《提訊提解證》上註明的法定羈押起止時間,沒有《提訊提解證》,或者《提訊提解證》中註明的提解出所情形不符合有關規定,辦案機關要求提訊或者提解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或者提解。

四、超期羈押責任

凡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換押手續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手續,造成超期羈押的,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追究辦案機關有關負責人員的紀律責任或者法律責任。

五、法律文書製作

執行上述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行製作(具體式樣附後)。《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公通字〔2012〕62號)中的《換押證》、《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計算/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提訊提解證》不再使用。

對於換押制度通俗的來講就是在不同的執法機關或者是司法機關在轉移嫌疑犯的時候要填寫換押證,在換押證上還必須將換押的時間和地點填寫在證件上,這樣是爲了保證不會出現押送錯誤或者是出現找不到犯人的相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