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根據
法律的具體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銷和變更情形,其原因與
取保候審相同,監視居住通常變更爲逮捕。
對監視居住解除、撤銷和變更時,也要製作有關文書,向有關個人和單位宣佈和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
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