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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怎麼辦?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1.09W

一、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怎麼辦?

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這裏所說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後果,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

二、什麼是拘傳?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訴訟標的爲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於案件調解進行和合理解決。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通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纔可以拘傳。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轄區以外採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

綜上所述,若是當事人接受的是口頭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缺席的。且若是開庭之後審理的是刑事案件,不管是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沒有理由缺席,必須本人去進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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