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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區別有哪些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1W

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區別有哪些

由於信用卡詐騙罪屬於比較特殊的詐騙犯罪,因此實踐中,有不少人無法準確區分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導致在認定犯罪的時候出錯。那到底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區別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爲。 兩者的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

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着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和關係,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二、詐騙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認定詐騙罪應注意該罪與其他幾個罪名的界限:

1、詐騙罪與借貸行爲的界限。

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爲的界限。

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爲,應着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係、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爲、拖欠的情節、後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佔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爲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爲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爲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我們發現很多時候在無法認定信用卡詐騙行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情況下,往往會按照詐騙罪來定罪處罰。至於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之間區別,上文中小編作出了總結,希望可以爲你提供一些幫助。由於這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在量刑標準方面規定的也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