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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銷售假藥罪金額量刑標準是什麼?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5.19K

一、上海市銷售假藥罪金額量刑標準是什麼?

上海市銷售假藥罪金額量刑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1)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2)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3)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4)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2.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

(1)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2)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生產、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致人重度殘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造成5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造成10人以上輕傷的;

5.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6.生產、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的;

7.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8.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銷售假藥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於對藥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規,建立了一套保證藥品質量、增進藥品療效、保障用藥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構成對國家關於藥品管理制度的侵犯,並同時危害到公衆的身體健康。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爲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假藥的行爲表現爲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爲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爲。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爲,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既生產假藥又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爲。按照法律關於本罪的客觀行爲規定,只要具備其中一種行爲的即符合該罪的客觀要求。如果行爲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爲,仍視爲一個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併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結果,這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則屬結果加重犯,對其處以較重的刑罰。

3、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爲個人和單位,表現爲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爲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爲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產銷售假藥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生產假藥的行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且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情況下,仍然出於自身私利的目的,生產和銷售假藥的行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輕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者可判處高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