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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與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有什麼區別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04W

所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關押或其他手段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而敲詐勒索罪,是指目的在於非法佔有,對被害人使用要挾或威脅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敲詐勒索罪與非法拘禁罪在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他們都侵犯了人身自由;在客觀方面大多會表現爲挾持或是恐嚇;其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爲故意。
由於敲詐勒索罪中以威脅或要挾的方式強索他人財物和非法拘禁罪中以拘押、禁閉等強制方法限制人身自由,兩者都可能有以暴力等形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爲。敲詐勒索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而非法拘禁的目的顯然不能是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敲詐勒索與非法拘禁人身自由有什麼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