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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麼?

欄目: 經濟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W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麼?

犯罪中止的成立和處罰原則是什麼?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1、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徹底中止犯罪的意圖,即行爲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爲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爲的實施是行爲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圖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第一,中止行爲是停止犯罪的行爲,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爲;第二,中止行爲既可以是作爲的方式,也可以不作爲的方式。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爲,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爲。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中止行爲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如果行爲人雖然採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生的積極措施,但實際上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該犯罪結果未發生是由於其他原因所至,則不能認定作爲人是犯罪中止,而應認定爲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法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的特徵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徵如下:

(一)中止的時間性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爲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也可能人爲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悟,有的因爲對被害人產生同情之心,有的由於懼怕刑罰處罰,有的爲了爭取寬大處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將引起行爲人中止犯罪的原因,當作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從而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爲存在客觀障礙就否認中止的自動性。在存在客觀障礙的情況下,有時行爲人並沒有認識到,而是出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認定爲中止;有時行爲人認識到了,但同時認爲該客觀障礙並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於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爲中止。

(三)中止的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爲。中止行爲分爲兩種情況:行爲未實行終了、只要不繼續實施就不會發生犯罪結果時,中±L行爲表現爲放棄繼續實施犯罪行爲;行爲實行終了、不採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爲表現爲採取積極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四)中止的有效性

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爲人雖然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爲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上述四個特徵,使其分別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區別。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但是由於犯罪中止是行爲人主觀上放棄了犯罪,所以一般對犯罪中止都是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的,這也是體現了我國的《刑法》寬嚴相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