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銷售假藥罪有數額規定是什麼?
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造成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二)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三)生產、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致人重度殘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六)生產、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據生產、銷售的時間、數量、假藥種類等,應當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爲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2、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對非法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的時候不能觀看當事人的違法所得,有的時候就算違法所得不夠5萬元,可是導致多人重傷、殘疾,甚至是死亡的,量刑的時候通常也應該對犯罪嫌疑人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