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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訴訟提出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欄目: 國家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1.82W

國家賠償訴訟提出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一、國家賠償訴訟提出被告不適格怎麼辦?

國家賠償訴訟中提出被告不適格應該及時申請更換被告,而一般國家賠償訴訟中被告爲:

1、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2、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3、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4、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訴訟法關於被告的規定與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規則又不盡相同。前者規定,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後者規定,經行政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爲的行政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對於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案件,兩個法律確定被告的規則是相同的。

具體而言,複議機關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可分爲兩種情況:

(1)複議決定沒有加重受害人的損害;

(2)複議決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損害。如果把兩個法律的規定結合起來使用就會出現這樣的矛盾:在第一種情況下,複議機關不履行賠償義務但是應當作被告;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依法不需作被告但應當履行賠償義務。

在第二種情況下,複議機關應當作被告但只對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對原具體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不負責;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應當履行部分賠償義務,但它無權作爲行政賠償訴訟被告參加訴訟。事實上,這種衝突屬於一般法與特別法的衝突。行政訴訟法爲一般法律規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爲特別法律規範。法院在審理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時,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精神,以複議機關和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機關爲共同被告。

綜上所述,公民在作爲原告將國家的代表機關作爲被告起訴到法庭之後並不一定就是準確的,在法官認爲被告資格不適合的情況下會告知原告可以更換被告來起訴,而公民應該及時申請並且將對應的被告也就是侵害的國家機關重新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