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使用的車輛是否作爲作案工具沒收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實踐中一般認爲如果是專門用於毒品犯罪的車輛,應當認定爲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而主要用作其他使用如日常生活中代步工具,偶爾使用的,不認爲是作案工具,應當予以返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