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話是口供與通話記錄真實的,可以排除刑訊逼供與串供可能,則可以定罪。《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都是證據的一種,在只有證人證言的情況下,首先要確定證言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