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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搶劫罪多次進行認定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8W

怎麼對搶劫罪多次進行認定

有的人進行搶劫可能是第一次,但有的卻是多次進行搶劫了,此時的情節自然是比較嚴重的,那最後做出的處罰也要重一些。不過這個時候要先對多次搶劫做出認定才行。那究竟該怎麼對搶劫罪多次實施做出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麼對搶劫罪多次進行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爲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爲均已構成犯罪爲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二、搶劫罪應該怎麼量刑

(一)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第二款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聚衆“打砸槍”,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搶劫罪屬於重罪,因此一旦被認定構成搶劫罪,那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就會比較重,此時起刑點爲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搶劫罪犯並沒有獲得緩刑的機會。其中搶劫罪多次的情節較爲嚴重,此時規定的起刑點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則可以判處死刑。

Tags:搶劫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