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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責任劃分怎樣?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8W

聚衆鬥毆責任劃分怎樣?

聚衆鬥毆責任劃分怎樣?

不論誰先動手,只要有毆打他人的行爲並造成一定危害,就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進行處罰。如果是因爲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如果傷情鑑定一方爲輕傷及以上,那麼得立刑事案件,不可調解,由檢察院起訴。不過對於這類輕傷害案件,法院基本以調解爲主。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衆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爲。要嚴格掌握聚衆鬥毆行爲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以犯罪論處。聚衆鬥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衆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爲人是否認定爲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