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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案件怎麼處理?

欄目: 治安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2W

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案件怎麼處理?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案件怎麼處理?

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爲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處罰有什麼?

1、警告。指公安機關責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改正錯誤,保證不再重犯.警告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輕的處罰,主要針對初犯、偶犯、違法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應該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警告不同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和民事強制措施的訓誡。

2、罰款。公安機關勒令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以懲戒其違法行爲。罰款數額一般在1元以上、200元以下。

3、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較重處罰。這主要是針對情節較嚴重或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治安拘留在性質上不同於刑事拘留和民事拘留.治安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構成有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爲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爲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行爲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爲人是以作爲還是不作爲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爲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存在違法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爲,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警告,罰款或者是1~15天的拘留,具體適用於哪種處罰方式,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節來決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必須有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共同管理行爲由主體要件、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共同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