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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

欄目: 治安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97W

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並在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爲的,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