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可以作爲證據,但是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定罪並不必須要求直接證據,如果只有間接證據,但是能夠互相印證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能夠定罪的。《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