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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是什麼? | 民事訴訟二審的裁判分爲幾種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2.26W

民事訴訟活動中,一個案件並不是經過法庭的一審審理就可以完結,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所以我國案件必須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才能夠最終得到完結。民事訴訟二審的裁判可能與一審判決結果相同,也可能對一審結果做出改判。那麼民事訴訟二審的裁判分爲幾種?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民事訴訟二審的裁判分爲幾種,效力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4種處理情形

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二審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共四種。以下法條請參考。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民事訴訟法二審裁判的效力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法院即終審法院,第二審法院的裁判爲終審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不得對裁判再行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是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訴。如果當事人認爲第二審法院的裁判有錯誤,只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法院申請再審。

(二)不得重新起訴。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但是,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除外。

(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對於第二審法院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從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綜上,民事訴訟二審裁判一共有四種處理情形,分別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以及兩種發回重審的情況。二審之後,當事人不可上訴,二審裁判經過一段時間生效。當事人還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民事訴訟二審的裁判一般是案件的最終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執行力。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