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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能調解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2.84W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能調解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能調解

可以調解,但是就近兩年的司法實務情況來看,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大多數法院僅僅判決撤銷原裁判,作出改變裁判的極爲少見,更是沒有發現調解結案的情況。

《民訴司法解釋》第300條的規定,對第三人撤銷或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明確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處理方式,但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否能夠適用調解結案並未作出明確規定,這使目前司法實踐出現無所適從的局面。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爲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第3人有認爲法院所作出的生效的文書有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時候,那麼是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以內向法院單獨申請撤銷資質,從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一般來說是可以進行條件的,但是在實踐當中很少有人會用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