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公安機關管轄權移送期限是多久?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8.78K

一、公安機關管轄權移送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管轄權移送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三、刑事案件管轄地是哪裏?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並不是並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爲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爲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立案偵查的前提是有管轄權,如果不具備,應該在一天內將其管轄權移送。犯罪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有立案管轄的權利,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在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下,也可能會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