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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的效力有什麼?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1.82W

一、法院調解的效力有什麼?

法院調解的效力有什麼?

調解書、調解筆錄以及附卷的調解協議生效後,即產生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法院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民事權利義務得以確認,民事糾紛得以解決。

2.結束訴訟程序。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法院調解生效後,訴訟程序即告終結,人民法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審理或另行作出裁判,當事人也不得提起上訴。

3.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生效後,當事人應按照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義務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 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判決書一樣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該條款說明調解的效力與判決書的效力一樣,都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事調解書也是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主持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而在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之後就會生效,並不會基於當事人的簽字而生效。一旦生效,意味着調解書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民事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其實與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相同,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來決定的,在人民法院合議庭和審判員的主持下,可以進行訴訟下的調解,訴訟下的調解是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