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特別簡單的民事糾紛,法庭在審理的時候其實所用的程序就是簡易程序,因爲這些非常簡單的民事糾紛沒有必要過度的浪費司法資源,通過簡易程序本身也能夠提高法庭的庭審效率。民訴法當中對簡易程序的特點和適用條件都有規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的特點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的特點是什麼?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二、究竟哪些屬於簡易的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訴意見》、《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一般認爲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該是:
1、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確;
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三、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爲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爲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准,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可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的特點主要包括法庭審理的時間特別的短,通常法庭用簡易程序來審理民事糾紛的時間不會超過三個月。而且簡易程序當中尤其注重對民事糾紛當中各方人員的調解,因爲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爭議性也不是特別的大,有些通過民事法庭的調解完全就能夠達成和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