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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查無管轄權移送應訴管轄嗎?

欄目: 訴訟管轄 / 發佈於: / 人氣:1.96W

一、法院審查管轄權移送應訴管轄嗎?

法院審查無管轄權移送應訴管轄嗎?

法院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二、相關內容補充

應訴管轄,指本不具有該案管轄權的法院,由於當事人放棄管轄權異議或者超過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限而應訴,人民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承認該人民法院爲有管轄權的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爲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註冊地或登記地爲住所地。

2.2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3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民訴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其中,有關身份關係的案件包括:(1)身份關係案件,以及(2)與身份關係緊密相關的財產案件,如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案件。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被告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被採取強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提出訴訟請求後,法院也是會先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是否屬於當地的法院,如果在法院立案後發現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確定了沒有管轄權後原告如果堅持起訴的,該法院也是會裁定不予受理該案件的,將會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