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欄目: 訴訟仲裁法規 / 發佈於: / 人氣:1.77W

一、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除斥期間就是某一種民事權利的有效存續期間,和我們常說的訴訟時效是有一定的關聯的,起算時間是權利確認之日。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權。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這裏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爲放棄,兩個月即爲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爲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

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將民事權利分爲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除斥期間僅適用於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建立,是法學上的一項重大發現,它由德國學者賽克爾(Secke·D於1903年正式指出。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各國民法對許多形成權均設有預定期間的限制,一經屆滿,這些形成權即告消滅。但並非所有形成權都設有除斥期間限制,法律對形成權是否設定除斥期間以及期間的長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除斥期間可以分爲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中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一規定明確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規定除斥期間,也可以由當事人直接約定除斥期間,並允許在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期限時由對方催告確定合理期間。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爲,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爲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爲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除斥期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除斥期間,是沒有發生訴訟的行爲,民事權利的有效期間,比如一個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期間,就是合同雙方規定的合同的期限,當債務被繳清了之後,債權就依法終止消失。

Tags:除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