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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合同依據有哪些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46W

一、關於解除合同依據有哪些

關於解除合同依據有哪些

依據是《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後是否需要賠償

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請求賠償損害,那麼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受到的損害就無法補救。

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復原狀,那麼非違約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因相信合同能夠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爲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就得不到補償。

3、在協議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損失,如果獲利的一方不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損害,不符合公平原則。貨物發運前,承運人或託運人徵得對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的運輸費用,並付給託運人已發生的貨物進港短途搬運費用;託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應付給承運人已發生的港口費用和船舶待時費用。

4、在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務人不承擔解除合同的賠償責任,要麼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要麼自己獨享主張權利後而取得的利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因此,合同解除後,確因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受害方賠償損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應負的賠償責任。

合同的解除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除,也可以因法定因素的發生而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之後是否需要進行賠償,則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只是解除還沒有開始履行的合同,那麼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公平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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