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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8K
住宿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具體包括哪些?

住宿合同當中的附隨義務具體包括通知義務,說明義務,協助義務,照顧義務,保密義務和保護義務。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爲有通知義務存在。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爲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爲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爲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爲,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爲。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4、其他附隨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第2款所列舉並未窮盡全部的附隨義務,故以“等”字表示仍可以有其他的附隨義務,這也反映出,附隨義務的類型及內涵尚在發展中下面將闡述其中的幾種。

(1)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並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2)保護義務保護義務是指在由於合同接觸(準備交涉、履行、受領等)而有發生侵害對方生命、身體、財產的可能性的場合,對於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其實在民事合同簽訂之後,不僅僅會產生合同約定的義務,還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定合同附隨義務,這些附隨義務是民事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履行這些法定義務,導致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失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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