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再審開庭後多長時間能給判決書?
申請再審開庭後多長時間能給判決書,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提出後原開庭時間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提出的異議法院認爲合理,原開庭時間就無效,反之,就有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2、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一審法院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酌情安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二、再審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提出後原開庭時間是否有效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答辯狀期間向受理法院提出異議,受理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只有等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生效後,才能由有管轄權的法院來負責審理,確定開庭時間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在再審過程當中,人民法院已經開庭審理了之後,多長時間能夠送達判決書,並沒有做出確切的途徑,這也就意味着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的判斷。但是既然已經開完庭,後續的處理工作就會比較的快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