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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倒賣文物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9.46K

(一)客體要件

構成倒賣文物罪的條件會有什麼?

倒賣文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爲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於那些以牟利爲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於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爲犯罪予以懲治。

倒賣文物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覈定公佈的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

(二)客觀要件

倒賣文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爲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爲,行爲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代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倒賣文物罪,構成倒賣文物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三)主體要件

倒賣文物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倒賣文物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爲倒賣文物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倒賣文物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以牟利爲目的。行爲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倒賣文物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倒賣文物罪。對於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爲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於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倒賣文物的行爲已違反了國家對文物管理的規定,一般這種行爲是會造成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的要件來進行判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對於文物需要大家愛護,而不是隨意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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