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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95W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僞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僞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責任形式有什麼

責任形式爲故意,行爲人明知自己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爲會發生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據此,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例如,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產品配方出現錯誤,使該產品成爲僞劣產品的,不構成本罪。但是,當生產者疏忽大意生產出僞劣產品後,明知該產品爲僞劣產品,仍然推向市場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則應以銷售僞劣產品罪論處(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再如,個體經銷人員不知道自己購入的是僞劣產品而銷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爲人應當知道其爲僞劣產品,但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是僞劣產品的,也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事後明知自己所購入的是僞劣產品,卻仍然銷售並符合本罪的其他要件的,應認定爲銷售僞劣產品罪(只能計算明知後的銷售金額)。

三、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爲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製造者(含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零散經銷售賣者(含產品的直銷者)。

2、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爲人的故意表現爲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僞劣產品。在銷售領域內分兩種情況:一個是在銷售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另一個是明知是僞劣產品而售賣。

3、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

生產者或經營者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涉案金額達到50000元的,構成生產銷售爲劣產品罪,需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行爲不是過失行爲,而是主觀故意犯罪行爲,該行爲侵犯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的市場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