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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約定合同不可撤銷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5W
可以約定合同不可撤銷嗎?

一、可以約定合同不可撤銷嗎?

不可以約定不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情形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重大誤解,是指誤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民法典律效果的重要事項存在着認識上的顯著缺陷。

2、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其構成要件爲,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超過了法律允許的限度;受害人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

(1)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因而爲意思表示爲目的,故意陳述虛僞真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爲。其構成需要有欺詐行爲,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於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爲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脅迫是指對方當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並且基於此種恐懼而爲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爲。其構成需以下要件:存在脅迫行爲,脅迫人有脅迫的故意,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懼,受脅迫人因恐懼而爲意思表示,脅迫人所表示要施加的危害屬於違法或不當行爲。

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當事人處於緊急危難的境地,如個人或家人生命垂危或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迫切需要某種救助行爲時,行爲人明知對方處於危難而“趁火打劫”,故意提出嚴重侵犯對方利益的苛刻條件,對方迫於無奈而只能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

在民事合同簽訂之後,合同並不是當然的生效,合同生效之後也可能存在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的情形,如果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或者是在合同簽訂之處就發現該合同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即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可撤銷,該合同也當然的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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