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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83W
前後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一、前後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的

1、如果後一份合同是前一份合同內容的補充的話,往往將後一份合同認爲是前一份合同的補充協議,此時,只要內容不衝突,那麼兩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如果有衝突的話,則一般是以後一份合同爲準。

2、原則上,在存在前後合同的情況下,要根據協議內容確定,一般以在後合同約定爲準。

合同只要符合法定生效條件就是有效的,法定生效條件有: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合同內容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其他法定生效條件等。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什麼

1、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

2、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合同效力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2、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3、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一前一後訂立的合同,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都具備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分爲四種情況,有效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有效,撤銷之後是無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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