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證人作證的要求有哪些?
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依靠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對於證人來說,出庭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因此,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向法庭陳述自己耳聞目睹的事實或者間接瞭解的情況。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爲證人,精神病患者、年幼無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爲證人。
2、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由於證人作證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所以,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在本單位人員作證時,應當給予支付並提供方便,以保證證人能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二、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四、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與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查明證人身份、交代法律責任及證人保證。
3、證人陳述事實、法庭質證和法庭補充詢問。
4、證人退庭。
五、民事訴訟質證的流程是什麼?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提起民事訴訟的,證人證言是最常見的證據種類,但無論在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絕對不可能僅憑證人證言做出相關的判決,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除了證人證言之外,根據本人主張的事實,要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