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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刑事拘留的時間怎麼算?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4.1K
在我國刑事拘留的時間怎麼算?

刑事拘留的時間需要根據具體案件而定,計算時間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開始計算,而且最長的刑事拘留時間爲37天。

刑事拘留是以日爲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後一日爲止。

一般刑事拘留期爲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包含在14天內,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爲37天,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至節假日後的第一日。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應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可折抵相應刑期。在計算先行羈押的日期時,是從執行羈押的當日起計算。刑事拘留期間既然可以折抵相應的刑期,“拘留後的三日以內”也應當理解爲從執行拘留的某日某時起算。

刑事拘留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且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刑事拘留事有着嚴格的期限限制,如果是超過了法定的最長期限,公安機關仍然沒有調查出充足的證據,就需要及時的釋放被拘留的犯罪行爲人,不可以無故不釋放被拘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