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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如何裁判?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83W
法院對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如何裁判?

對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嫌疑人一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從輕處罰。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走私軍用子彈十發以上不滿五十發的;

(二)走私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不滿五支或者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不滿五百發的;

(三)走私武器、彈藥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彈藥被用於實施其他犯罪等惡劣情節的。

三、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刑拘嫌疑人後提請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走私武器、彈藥罪既遂的,法院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走私武器,彈藥的類型,數量,走私武器彈藥的動機,違法收入情況以及造成的其他社會影響量刑。而且,走私武器、彈藥罪是包括單位犯罪的。在走私武器彈藥過程中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爲的,依法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