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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貸式詐騙罪如何判刑?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1.43W

一、以借貸式詐騙罪如何判刑

以借貸式詐騙罪如何判刑?

這會結合詐騙的數額來進行確定刑期;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借款與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一)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不同;

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二)行爲人採取的方式不同;

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行爲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

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三、借款式詐騙的情形有哪些

1、借款人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借款人在借錢的時候,就已經準備不履行還款義務。借款人只是以“借錢”爲掩護,實則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一般的正常的借款人有還款的意圖,但是可能因爲各種原因沒能履行義務,僅僅是延遲履行,並不能構成犯罪

2、借款人在借款的時候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出借人誤認爲借款人有能力歸還。比如,虛構公司或者個人財務狀況、虛構借款是爲了某種投資等。一般的合法借貸,都不會對出借人隱瞞自己的財務狀況,告知其借款的用途。

借款式詐騙就是在借款時利用虛構的事實手段進行借款,只要導致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可以認定爲刑事犯罪,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詐騙的數額來進行確定;但如果是屬於普通的借貸關係,雙方借貸的事實有效,即使在歸還時有延遲的情形存在,那麼都是不能構成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