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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的規定什麼?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96W
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的規定什麼?

一、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的規定什麼?

檢察院辦理免於起訴流程的規定是:

(一)審查

經過審查起訴,認爲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三)宣佈和送達。

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四)不起訴的善後工作。

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後,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五)報請批准。

檢察院不起訴的是不會有案底的。案底是犯罪記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有罪的,纔會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如果當事人有犯罪行爲,但是由於法定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如何處理

(一)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複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控告申訴部門應當提出複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檢察院在處理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公訴案件的時候,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審查起訴的,比如說認爲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被認爲是犯罪的,都是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必須要嚴格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完成不起訴決定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