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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幾條有規定?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3.24W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幾條有規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幾條有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規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表現爲,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衆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爲,並造成了相應的危險或侵害結果。這類行爲的特點,或者是以危險方法實施行爲,或者破壞公用工具或設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針對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犯罪,或者違反安全規則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種行爲,都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但有些犯罪要求發生危險結果,有些犯罪要求發生替代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爲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

(二)責任形式件

責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肯定說主張,行爲人必須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爲刑法所規定的具體公共危險犯,以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爲構成要件要素,根據責任主義的觀點,行爲人對構成要件要素必須有認識,否則便是一種結果責任。否定說認爲,不需要行爲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爲要求行爲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就可能否認結果加重犯,而且也難以認定行爲人是否認識到了具體的公共危險。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是會擾亂社會的秩序,也會讓公民的安全受到威脅,只要實施危險的方法以危害公共的安全,不管是否造成嚴重的後果都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如果是屬於過失犯了此罪的同樣會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