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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爲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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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爲指欠缺法律行爲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爲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爲。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爲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