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