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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標的物二次訴訟保全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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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標的物二次訴訟保全該怎麼辦?

同一標的物二次訴訟保全該怎麼辦?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2、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後,如果是合理的,法院按申請人的要求保全財產,被保全人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或者提出異議的方式解除財產保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債權人採取財產保全作用

(一)積極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實踐中,債權人應當通過稅務部門、房產土地部門、工商部門等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同時,根據訴訟請求範圍或案件實際,儘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動產(包括權利資產)或不動產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這樣也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對債務人的損害,有效避免保全不當引發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對物、留置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對第三人到期債權,債務人的財產不得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二)採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後,債權人務必要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不起訴的,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擔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積極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有效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爲,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四)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適當的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如對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可能會轉移查封財產的,應申請採取扣押措施,對不宜採取扣押而採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保管等。對不宜長期保全或者保全財產價值容易減損的,申請人民法院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提供擔保或及時進行變現,防止保全標的物價值減損,避免訴訟保全有名無實。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應當合法針對保全財產,防止債務人轉移,藏匿其財產,可以變更保全措施。對於同一物件,只能保全一次,二次保全應當等到第一次保全執行結束,進行二次保全,如果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複議,要求財產保全的,可以提供擔保人方式,解除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