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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案訴訟費的規定是什麼?

欄目: 判決執行 / 發佈於: / 人氣:2.77W

民事案件調解結案訴訟費一般是減半收取的,不過地區性可能會有些不同的。

調解結案訴訟費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調解和撤訴退一半,但這個具體的操作,各地各法院都有不太相同的做法。但大的原則是撤訴,退一半訴訟費。調解,如就訴訟費用的負擔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最高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也是可以退一半的。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法院調解其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爲它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

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法院調解作爲《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可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的調解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徵: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爲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別。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案件,進入到民事訴訟的程序中之後需要注意的是都是可以調解結案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