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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是多久?

欄目: 判決執行 / 發佈於: / 人氣:7.27K

一、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是多久?

法院執行公告期限是多久?

法院強制執行之前會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包括書面送達、郵寄送達、轉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適用於聯繫不到被執行人,也沒有被執行人的地址的情形,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

二、強制執行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總的來說,人民法院要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是需要通知被執行人的,需要保障被執行人的知情權。公告送達就是一種兜底的送達方式,人民法院是需要通過在媒體、法院公報上發佈相應的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