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法律援助怎樣寫?
申請法律援助,法院指派律師是爲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作出允許撤訴的決定。撤訴後,當事人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撤銷法律援助申請的,應該向援助機構提交一份聲明,寫清撤銷原因、撤銷事由及事實,並簽字。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三、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瞭解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衝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爲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