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機店充話費送手機簽了協議蓋章可以取消嗎,合理嗎?
手機店充話費送手機簽了協議蓋章可通常是不可以取消的,這種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在辦理的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的因素,例如欺瞞或者脅迫等情況的,可以要求取消已經簽訂的協議或者是合同等,如果雙方的協商沒有達成一致,可以要求工商局執法人員介入處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二、具有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包括兩種:
一是對於委託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權。
不定期租賃合同有三種情形:
(a)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
(b)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c)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所謂任意解除權,即不以違約行爲、不可抗力爲成立條件的法定解除權。不過,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權給對方造成了損失,解除權人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二是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當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或者任意變更權:
(a)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b)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
(c)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
(d)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如果在手機店的工組人員的充分介紹下,對業務已經有過全面的瞭解合同也是雙方自願簽訂的情況下,一般是不能在事後要求解除協議的。但是如果過程中店員有惡意欺瞞或者是脅迫消費者簽訂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簽訂或者簽訂後尋求工商管理局的幫助解除已經簽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