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好意施惠和贈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欄目: 其他侵權 / 發佈於: / 人氣:2.81W

一、好意施惠和贈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好意施惠和贈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好意施惠和贈與合同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好意施惠一般沒有限定特定規定主體,具體區別如下:

(1)主體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爲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爲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爲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爲既不是法律行爲,也不是事實行爲,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爲,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爲。而在模棱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爲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爲,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爲中,行爲人實施施惠行爲的目的並不是爲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爲人慾通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悅;而無償合同中,行爲人具有爲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爲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爲,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爲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爲中,當事人的施惠行爲欠缺法律行爲的效果意思,並沒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乙並沒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爲而受該行爲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爲中的效果意思這一要素,因此甲與乙之間是一種好意施惠關係,而非無償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爲;而無償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約束,儘管一方當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報酬,但並不是說當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義務,在有些無償合同中,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安全返還物品的義務。這一區別是好意施惠行爲和無償合同的本質區別,也是區別二者的關鍵因素。

二、贈與合同成立要件是什麼

關於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爭議主要在於贈與合同爲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的成立標準主要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合同法》第185條及186條第1款的規定,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所以贈與合同的成立要件僅一般情況下不僅需要有贈與人與受贈人意思表示的一致,還要求必須進行贈與財產的交付。

(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及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而不是實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成立。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關係的確定是需要簽署合同的,但是好意施惠僅需要一個簡單的動作有時就可以完成。不管是好意施惠還是贈與,都不是以獲得經濟報酬爲目的的,但是在贈與合同前世之後,一般會涉及到納稅、過戶等手續的辦理,但是好意施惠行爲在實施之後則不需要。